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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语言大学录取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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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5-30 20:47:4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第十一条  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,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工作主管部门下进行,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“学校负责,招办监督”的录取体制。
  第十二条 我校各省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规定、各省考生人数及历年我校生源情况确定。
  第十三条  我校在所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投档比例为100%,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;在其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%以内。
  第十四条  在分专业录取时,根据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招生计划、专业志愿数、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顺序录取,同时综合考察德智体状况,参考相关科目成绩,如外语类专业参照英语单科成绩,信息类、金融类专业参照数学单科成绩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
  第十五条  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,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。
  第十六条  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,可按考生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工作专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。投档后,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进行录退。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,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。
  第十七条  我校各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,其他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,学校公共外语课主要开设英语,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、西班牙语、法语。各外语专业、翻译专业(英语方向)、对外汉语、新闻学、国际政治、国际文化交流、金融学、会计学、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、人力资源管理需加试英语口语。
  第十八条  除部分外语专业实施提前招生时有特殊规定外,我校统一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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